公元、民國紀元對照表1995年民國84年1996年民國85年1997年民國86年1998年民國87年1999年民國88年2000年民國89年2001年民國90年2002年民國91年2003年民國92年2004年民國93年2005年民國94年2006年民國95年2007年民國96年2008年民國97年2009年民國98年2010年民國99年2011年民國100年2012年民國101年 2013年民國102年2014年民國103年2015年民國104年2016年民國105年2017年民國106年2018年民國107年2019年民國108年2020年民國109年2021年民國110年2022年民國111年2023年民國112年2024年民國113年2025年民國114年2026年民國115年2027年民國116年2028年民國117年2029年民國118年2030年民國119年▷▷更多節假日官方來源 上掲的節假日行事曆是根據臺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政府機關休假日所製作。 因2025年5月28日施行的新法增加了年度休假日天數,休假日的安排也因此有所調整。《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2025年6月13日發布) 臺灣每年會於6月底前(若有特殊情況則最晚至8月底),公布下一年度政府機關的休假日。 關於臺灣節假日的基本法律是《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2025年5月28日施行)備註 台灣補假相關規則說明*以紅字標示2025年5月28日法律修正的內容。
紀念日和節假日如果與例假日重疊,則安排補假。 如果例假日是星期六,則在前一個工作日補假;如果是星期日,則在下一個工作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和春節假期如果與例假日重疊,則一律在下一個工作日補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 因應2025年5月的法律修正,該規定後半段修訂如下: 春節連假(農曆除夕前一日至初三,共五天)若遇週末,將另行補假,補假日期由政府決定(依據《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第3條)。 有關春節連假,新增了以下規定: 若春節連假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為星期五,政府得視情況決定,將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的補假日調整至該星期五,以延長連假期間(上述「要點」第4條)。 如果兒童節和清明節是同一天,則前一天補假。但如果這天是星期四,則後一天補假(同法第5條第2項)。因法律修正,相關法源已變更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第2項。如果工作日是星期一或星期五,且兒童節或清明節落在星期二或星期四,則該工作日將調整為放假日(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條第1項)。因法律修正,此項規定已被廢止。如果農曆除夕前一天是工作日,該工作日將被調整為放假日(處理要點第4條第2項)。因法律修正,農曆除夕的前一天已定為休假日,因此這項規定已被廢止。上述第3或第4的情況下,原則上補班安排如下(處理要點第5條): (一) 如果依照上述第3的規定進行調整,且調整後的放假日為星期一,則當週的星期六補班;如果為星期五放假,則在下週的星期六補班。 (二) 如果依照上述第4的規定農曆除夕前一天調整為休假日,則補班時間為下週的星期六。因法律修正,此項規定已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