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微信群里抢红包?不是馅饼是陷阱!

以案释法 | 微信群里抢红包?不是馅饼是陷阱!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广泛应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且隐蔽性增强。例如,当你在微信群抢红包时,是否想过这些钱可能是诈骗所得?当有人让你帮忙转发红包或收款码时,是否意识到这可能让你成为犯罪“帮凶”?

典型案例

2025年7月,犯罪嫌疑人姜某、张某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各自通过本人微信号进入受害人王某所在的微信群,引导王某在该群内多次发微信红包。四人分别领取红包后转入其上线提供的账户中,以此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并从中牟利。

姜某、张某等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明知其参与的活动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个人微信并拉取其他人参与活动,最终达到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目的。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目前该四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中微信群抢红包行为

成为了犯罪分子转移、洗白非法资金的工具

展开全文

犯罪分子通常伪造话术

诱导被害人参与虚假任务进而利用红包拆分

再邀请其他人负责收红包从而实现赃款分流

看似小小的“抢红包”行为

实际成为了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

典型案例

1.参与高额返利兼职,后再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2.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供他人接收、代收红包,帮助转账;

3.通过组建或加入“红包互抢群”等方式拆分、转移资金;

4.使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的账户进行资金收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 源|金华普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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